录取协议(offer)的性质
录取协议(俗称“offer”)通常用于用人单位与求职者确定录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待求职者完成学业毕业或从前一家单位正式离职并具备入职条件、入职新单位后,单位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
录取协议一般被认为是民事合同而非劳动合同,适用民法而非劳动法。单位发送录取协议给求职者,属于民法中的“要约”,求职者在录取协议上书面签字或通过电子方式通知单位表示其同意该协议,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承诺”。承诺生效时,该录取协议成立。
单位违约,毕业生(求职者)该怎么办?
(1)若录取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如违约金等),一般情况下按照约定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照《合同法》114条,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
(2)若录取协议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或者约定违约责任不明,违约方的行为给守约方造成了损失,守约方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13条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3)毕业生遭遇用人单位违约,可要求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若未在合同中约定具体违约金又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毕业生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相关损失赔偿,若协商不成,可请求单位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可通过人民法院或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